王甲与王乙、王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一审 (2015)杨民一(民)初字第4781号
当事人信息
原告王甲。
委托代理人汤炜华,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王乙。 被告王丙。
审理经过
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、王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由审判员杨奕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王甲的委托代理人汤炜华,被告王乙,被告王丙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诉称
原告王甲诉称,原告与被继承人周金燕系夫妻关系,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即两被告。周金燕于2014年12月8日报死亡,其父母均先于周金燕死亡。上海市杨浦区xx村XXX号XXX室房屋(以下简称系争房屋)登记的产权人为原告,系原告与周金燕夫妻共同财产,周金燕享有该房屋50%的产权份额。原告与周金燕曾于2013年5月7日立下遗嘱,约定两人无论哪位先行离世,其名下财产将有在世者继承并全权处理。现周金燕去世,遗嘱生效,周金燕遗留下的系争房屋中属于其的产权份额应由原告继承。故原告诉至法院,要求继承周金燕在系争房屋内的50%产权份额。
被告辩称
被告王乙辩称,周金燕书写的遗嘱,没有经过公证,也没有见证人,仅有周金燕的签名,原告的名字也非原告本人所书写,本人不认可该份遗嘱。本人是周金燕的合法继承人,要求依法继承周金燕在系争房屋内的产权份额。 被告王丙辩称,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本院查明
经审理查明,1、被继承人周金燕于2014年12月8日死亡,原告与周金燕系夫妻关系,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即两被告。周金燕的父亲周煦和于1992年11月7日报死亡,母亲刘惠娟于1993年7月12日报死亡。 2、上海市杨浦区xx村XXX号XXX室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原告,系原告与周金燕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。 3、2013年5月7日,原告与周金燕就名下财产进行了安排,其中第一条内容为:“我们夫妻二人,不论那一位先行离世,其名下财产,将有在世者继承并全权处理”。落款处有原告与周金燕的签名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公民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。被继承人死亡时,其名下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。系争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原告,原告与周金燕系夫妻,该房屋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,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。周金燕与原告就名下财产进行了安排,并约定了其中一位先行去世后的财产处理,由周金燕书写,并与原告一并签名认可,为自书遗嘱,合法有效。被告王乙以该遗嘱未经公证且无见证人为由不予认可,缺乏依据,本院不予采信。现周金燕去世,原告要求继承周金燕在系争房屋内的50%产权份额,并无不当,本院予以支持。故系争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五条、第十七条第二款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裁判结果
上海市杨浦区xx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王甲所有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,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,由原告王甲负担。 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。
审判人员
审判员杨奕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
书记员
书记员林摇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