汤炜华律师亲办案例
父子相争遗产,律师终为父亲维权
来源:汤炜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12-01
浏览量:881

王甲与王乙、王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一审 (2015)杨民一(民)初字第4781

当事人信息

原告王甲。

委托代理人汤炜华,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王乙。 被告王丙。

审理经过

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、王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由审判员杨奕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王甲的委托代理人汤炜华,被告王乙,被告王丙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王甲诉称,原告与被继承人周金燕系夫妻关系,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即两被告。周金燕于2014128日报死亡,其父母均先于周金燕死亡。上海市杨浦区xx村XXXXXX室房屋(以下简称系争房屋)登记的产权人为原告,系原告与周金燕夫妻共同财产,周金燕享有该房屋50%的产权份额。原告与周金燕曾于201357日立下遗嘱,约定两人无论哪位先行离世,其名下财产将有在世者继承并全权处理。现周金燕去世,遗嘱生效,周金燕遗留下的系争房屋中属于其的产权份额应由原告继承。故原告诉至法院,要求继承周金燕在系争房屋内的50%产权份额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王乙辩称,周金燕书写的遗嘱,没有经过公证,也没有见证人,仅有周金燕的签名,原告的名字也非原告本人所书写,本人不认可该份遗嘱。本人是周金燕的合法继承人,要求依法继承周金燕在系争房屋内的产权份额。 被告王丙辩称,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1、被继承人周金燕于2014128日死亡,原告与周金燕系夫妻关系,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即两被告。周金燕的父亲周煦和于1992117日报死亡,母亲刘惠娟于1993712日报死亡。 2、上海市杨浦区xx村XXXXXX室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原告,系原告与周金燕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。 3201357日,原告与周金燕就名下财产进行了安排,其中第一条内容为:我们夫妻二人,不论那一位先行离世,其名下财产,将有在世者继承并全权处理。落款处有原告与周金燕的签名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公民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。被继承人死亡时,其名下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。系争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原告,原告与周金燕系夫妻,该房屋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,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。周金燕与原告就名下财产进行了安排,并约定了其中一位先行去世后的财产处理,由周金燕书写,并与原告一并签名认可,为自书遗嘱,合法有效。被告王乙以该遗嘱未经公证且无见证人为由不予认可,缺乏依据,本院不予采信。现周金燕去世,原告要求继承周金燕在系争房屋内的50%产权份额,并无不当,本院予以支持。故系争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五条、第十七条第二款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上海市杨浦区xx村XXXX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王甲所有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,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,由原告王甲负担。 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。

审判人员

审判员杨奕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

书记员

书记员林摇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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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汤炜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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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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